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远安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明月与远安县白云煤业有限公司湾上坡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月,远安县白云煤业有限公司湾上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月。被执行人远安县白云煤业有限公司湾上坡煤矿。负责人魏成刚,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刘明月与被执行人远安县白云煤业有限公司湾上坡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远安县白云煤业有限公司湾上坡煤矿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远安县白云煤业有限公司湾上坡煤矿在远安县财政局的煤矿关闭补偿款4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詹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