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177号原告王秀珍,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健,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机电批发市场二层52号。法定代表人苟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楠楠,女,该公司销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知行,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秀珍与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