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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张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石油装备制造基地。法定代表人:吴希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洋,女,住辽宁省大洼县。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因劳���争议纠纷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02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张洋离职属于个人原因,其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即生效,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给上诉人辽宁中跃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长伟审 判 员  张景振代理审判员  韩雪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