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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波与赵志山、刘纪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赵志山,刘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吴波。被执行人赵志山。被执行人刘纪霞。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乃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