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晓丽、汪怀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晓丽,汪怀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359号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艳滢,邹华东。被告:杨晓丽。被告:汪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丽、汪怀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