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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李爱国、耿朝凤、曹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李爱国,耿朝凤,曹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1229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海涛,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李爱国,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被告耿朝凤,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曹爱军,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李爱国、耿朝凤、曹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子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月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