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汪小辉与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辉,胡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汪小辉,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飞帆,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磊,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小辉诉被告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小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汪小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