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起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时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