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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起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时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