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田振武与梁景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振武,梁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185-1号申请人田振武,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梁景新,男,1956年1月6日出生,蒙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景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梁景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x)存款y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0605025zzzzzzzzzz)。二、将被执行人梁景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x、6229760xxxxxxyyyyyyy)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