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刑更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红霞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字第162号罪犯杨红霞,女,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绵竹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德刑二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从2009年4月25日起2023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5日减刑1年2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杨红霞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红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霞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01.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红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尚有大部分财产刑没有履行,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凯代理审判员 郑宇人民陪审员 付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