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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丽华诉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华,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08号原告:宋丽华,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李玲,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宋丽华诉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坤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正基首府C4号楼101室房一套,并提供原告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与西二环交叉路口华润小区3#楼503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防止担保物转移,对担保房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坤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正基首府C4号楼101室房屋一套。二、查封原告宋丽华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与西二环交叉路口华润小区3#楼503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