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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执字第0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执字第03004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组织机构代码79644503-9.法定代表人:胡朝阳,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6885758-4.法定代表人:刘崇生,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朝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07日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