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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杨可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96号罪犯杨可兴,男,壮族,初中文化,1964年8月1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鼓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可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0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30日、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1982号、第105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可兴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杨可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杨可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可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可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一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