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4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杜明灵、杜宁宁等与朱保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灵,杜宁宁,杜同生,杜泽,杜同军,杜冠林,杜福,杜趁趁,谢兰英,朱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26-3号申请执行人杜明灵。申请执行人杜宁宁。申请执行人杜同生。申请执行人杜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杜同军。申请执行人杜冠林。申请执行人杜福。申请执行人杜趁趁。申请执行人谢兰英。被执行人朱保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明灵等九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保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朱保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保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74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款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又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