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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西执字第0027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乙给付赔偿款2868.17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执行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2016年1月28日,本院将张某甲、张某乙通知到庭协商解决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某乙给付张某甲赔偿款2000元,其余赔偿款868.17元,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自愿表示放弃。即张某甲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款2000元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祖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