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廷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廷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民初字第635号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宋景东,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廷江,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廷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廷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雪东审判员 尹洪明审判员 何德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