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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来江与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江,方永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98号原告孙来江,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来江,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被告方永富,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来江诉被告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来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来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