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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李占军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军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军,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08年4月11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7日因本案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黑杜检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占军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乡大桥屯宋殿才家串门时,遇到被害人张某,因张某酒后无故谩骂被告人李占军,并向李占军投掷砖头,李占军遂拿起地上的锄头进行反击。打斗中,被害人张某头部被锄头击中。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伤系重伤。经侦查,被告人李占军于2015年7年14日19时被公安机关在泰康镇火车站东侧废品收购部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占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李占军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间判处刑罚。被告人李占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占军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乡大桥屯宋殿才家串门时,遇到被害人张某,因张某酒后无故谩骂被告人李占军,并向李占军投掷砖头,李占军遂拿起地上的锄头进行反击。打斗中,被害人张要头部被锄头击中。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伤系重伤。经侦查,被告人李占军于2015年7年14日19时被公安机关在泰康镇火车站东侧废品收购部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占军赔偿受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十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李占军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符合故意伤害罪主体身份。2、杜公(刑)受案字(2015)300号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根据管廷美的报案,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3、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11日大庆居民管某某报案称,其丈夫张某在2015年7月10日在杜蒙县境内被人打伤,现在大庆人民医院重要症室抢救。经侦查张某在10日14时30分许在杜蒙县敖林乡大桥屯被李占军用锄头打伤,李占军作案后畏罪潜逃。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5年7月14日傍晚,公安民警在杜蒙县泰康镇火车站附近一平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占军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占军对打伤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所受伤系重伤二级的鉴定结论已送达当事人。5、刑事判决书,证明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被告人李占军因掩饰、隐瞒犯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案发当天中午一起与被害人张某、朋友李某某在饭店吃的饭,快吃的时候李占军给证人打电话,说到证人家了,问证人啥时候回去。吃完饭后,李某某开车送证人回家,被害人张某先下的车,当时李占军在证人家院子里站着呢,被害人张某先骂李占军,又用砖头打李占军。李占军用证人家门口西侧的一把锄头打了被害人,先期打了几下证人没注意,最后一下是打在被害人脑袋上了,被害人张某就面朝下趴在地上了,头顶上都是血。证人看张卫受伤了,就让李某某把他送医院了。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是证人开车拉着被害人张某找的宋某某,中午是在饭店张某安排吃的饭,他们二人都喝酒了,快吃完的时候,有人给宋某某打电话,让宋某某回去。我们吃完饭回宋某某家,到他家证人没下车,听他们吵吵了,让人以为要打仗,就倒车过来看看,就看见被害人张某倒在地上了,之后证人就把被害人张某送医院了。8、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是宋某某的姑爷,案发当天在宋某某家,看见被告人李占军打被害人张某了。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开车拉着他到宋某某家,宋某某不在,就在他家等,后来宋某某回来了,被告人李占军迎了出去。证人在屋里就听有人骂被告人,后来看见有人用砖头打李占军,等证人出去的时候就看见打被告人的那个人躺在地上了,头上有血。是李占军打的。10、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李占军在杜蒙县敖林乡大桥屯用锄头将被害人头部打成重伤。11、被告人李占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案发当开车与肖某某一同去宋某某家,当时宋某某不在,就在他军等他回来,期间给宋某某打过电话。后来宋某某回来了,被告人就迎出去了。看见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张口就骂被告人,被告人不认识这个人,后又用石头打被告人。被告人顺手拿起宋某某家的一把锄头,还手打那个人,打那个人头上了。那个人趴下了,头上出血了。12、(黑杜)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67号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张某的伤系重伤二级。13、黑杜公{刑技}(2015)K23061400000020150700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军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占军当庭能够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占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受害人张某滋事在先,对本案后果应负一定责任,可酌情从轻对被告人李占军处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江竞航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