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振清与朱金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清,朱金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65号原告刘振清,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朱金玉,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清诉被告朱金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给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刘振清承担。审判员 谢立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庄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