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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17号原告鲁某某,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馨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