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17号原告鲁某某,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馨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