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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与翟红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翟红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卜璇,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红文。委托代理人陈帅,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6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李 铁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哲速录员  郭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