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立营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刑初4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在青岛市城阳区,以索要工程损失为由,采取持方向盘锁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勒索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致未得逞。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该系犯罪未遂、从犯,建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