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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恢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顶端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园园电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焦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费震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文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顶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李佩。被执行人:余姚市园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陆素娟。被执行人: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施军达。被执行人:浙江亿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施军达。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被执行人:施军达。被执行人:陆素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陆埠镇洋溪南路70号房地产、位于余姚市陆埠镇钟山东路19,21号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甬东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亦未如期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陆埠镇洋溪南路70号商业用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陆埠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4)第07208号];二、拍卖被执行人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陆埠镇钟山东路19,21号商业用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陆埠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4)第07210号余国用(2004)第0720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