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敏与赵浩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敏,赵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18号申请人:陈敏,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浩,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陈敏因与被申请人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浩在执行局所享有的执行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浩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享有的执行款15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二、对申请人陈敏提供担保的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