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全胜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86号罪犯周全胜。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9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全胜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本院以(2007)一中刑执字第40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全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全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周全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全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