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潘琳与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琳,孙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潘琳,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雅清,住敦化市。被告孙东,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家丽,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诉被告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杨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蔺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