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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潘琳与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琳,孙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潘琳,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雅清,住敦化市。被告孙东,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家丽,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诉被告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杨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蔺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