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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运国、XX梅诉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国,XX梅,杜礼刚,邓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王运国,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原告XX梅,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杜礼刚,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邓先林,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运国、XX梅诉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运国、XX梅诉称:2012年农历12月21日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月初支付利息900元;2013年6月28日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按3%的利率计算月息,且月初支付利息;2015年农历2月7日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门面抵押,口头约定按3%的利率计算月息,且月初支付利息。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被告因欠债过多,要求原告起诉。特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10000元,支付利息9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运国、XX梅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国、XX梅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涉嫌诈骗犯罪,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运国、XX梅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