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泗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杭州美通时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得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美通时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陈得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泗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杭州美通时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何家村。法定代表人:徐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光富,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得保,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美通时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得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美通时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美通时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元,由杭州美通时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锋无异二○一六年二月一书 记 员 任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