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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敏与方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方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4458号原告杨敏,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方伟,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方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敏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