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敏与方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方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4458号原告杨敏,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方伟,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方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敏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