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法根与王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法根,王重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赵法根。委托代理人:朱苏、朱海成,浙江千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重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根诉被告王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