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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法根与王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法根,王重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赵法根。委托代理人:朱苏、朱海成,浙江千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重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根诉被告王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