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39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宁波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姚锦绣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姚锦绣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915-3号原告:宁波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惠君。委托代理人:冯刚。委托代理人:葛威勇。被告:余姚锦绣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其春。委托代理人:管其炳。委托代理人:郑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德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锦绣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德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德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5元,减半收取800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02.5元,由原告宁波德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金琴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刘云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