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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西朋与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朋,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310号原告:王西朋。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利河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8331。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朋诉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西朋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为1269.5元,由原告王西朋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