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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林彦波与刘玉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彦波,刘玉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60-1号原告林彦波。被告刘玉芸。上列原、被告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运费3641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刘玉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林彦波提供车辆作担保。车牌号:鲁G×××××。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长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相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