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海宝与高娃、孙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宝,孙井志,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宝,男,汉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淑燕,七台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井志,男,汉族,个体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娃,女,蒙古族,无业。上诉人李海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茄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海宝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海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海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决执行。审 判 长 牛 杰审 判 员 杨青涛代理审判员 丁文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石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