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聂勇,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晓英,女,生于1971年8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晓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明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