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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好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好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92号原告深圳市好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雨。委托代理人陈瑜,女,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进,女,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杨伟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好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好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