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文敏与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敏,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敏。被执行人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陈升强。申请执行人刘文敏与被执行人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文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4,5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