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7-1号申请保全人:欧阳擎卫,男,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骆超源,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黄彤健,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欧阳擎卫与被保全人骆超源、黄彤健因诉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欧阳擎卫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骆超源、黄彤健价值5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47-1号民事裁定,准许欧阳擎卫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7-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保全人欧阳擎卫名下的粤J×××××号小型轿车一辆。二、在55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骆超源、黄彤健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立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