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常峰与王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峰,王肖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187号原告:常峰,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肖平,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江水,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峰与被告王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祝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兴礼和被告王肖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4日1时许,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头盔驾驶无号牌“本田”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城关镇境内沿芡南路自东向西行至荆芡村常郢路段会车时偏左行驶,在道路左侧与相向王肖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常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峰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肖平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怀远县县医院住院治疗花去130000多元。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53696.6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同意赔偿,但其在常坟医院的4795元、门诊的272元和白蛋白花去的18600元,××因等相关证据,我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1时许,常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头盔驾驶无号牌“本田”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城关镇境内沿芡南路自东向西行至荆芡村常郢路段会车时偏左行驶,在道路左侧与相向王肖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常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怀公交认字【2015】第000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峰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肖平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常峰受伤后在怀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110654.29元,外购白蛋白16800元。王肖平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2015年11月18日,因赔偿问题,常峰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杨传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53696.6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2015年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74.48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104.36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出入院记录、病历及用药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怀公交认字【2015】第000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客观真实、事故的形成原因合法有据、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常峰的误工费、护理费应分别按安徽省农、林、牧、渔业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74.48元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104.36元计算,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常峰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27454.29元、护理费2817.72元(27天×104.36元/天)、营养费810元(27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27天×30元/天)、误工费2010.96元(27天×74.48元/天)和交通费500元。因王肖平的手扶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其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中的10000元、误工费2010.96元、交通费500元和护理费2817.72元;余下的医疗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王肖平应按30%的次要责任赔偿,即35722.29元。综上,王肖平应赔偿常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共计51050.97元。对常峰要求王肖平赔偿其它医疗费,因未提供病历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肖平赔偿原告常峰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51050.97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元,由被告王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广鹏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立案庭;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