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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知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罗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知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18。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工业区环村路口经营科盈电脑服务部。2014年10月17日20时,民警在该电脑服务部扣押用于销售的“力加力”等52盒疑似假药。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扣押的上述物品应认定为药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关于“力加力”等产品的定性意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罗某适用缓刑。将被告人罗某销售的假药(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收缴并销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罗某销售的假药(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泽鑫审 判 员  张国政人民陪审员  李永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