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金珠、王琳与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珠,王琳,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金珠,女,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王琳,男,河北省人。被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珠、王琳与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31日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向金珠、王琳交付房屋。二、截止2013年8月31日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付房屋,金珠、王琳可在下列方式中任选其一:(1)金珠、王琳可要求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且自2013年9月1日起,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金珠、王琳实际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在实际交房时结算支付;(2)在2013年9月30日前,金珠、王琳可要求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后的现房市场评估价并上浮10%的价格回购,同时金珠、王琳应配合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完结合同相关注销手续,以上手续及决算,双方互相配合,在金珠、王琳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金珠、王琳支付回购款时,如金珠、王琳未实际缴清房款的,未缴纳的房款在支付回购时相应扣除。截止2013年9月30日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收到金珠、王琳送达的回购书面通知,视为金珠、王琳放弃回购,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按本调解书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向金珠、王琳预先支付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37986.00元,最终根据实际交房时间多退少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共计59522元。本案执行1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402执恢8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