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9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彭某某,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景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