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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组织机构代码76478658-4。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工区紫云路1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3300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71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58579元(已支付5万元予以扣除)、律师费10000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5085元、执行费3555元,合计人民币197219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85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月1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7219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85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月1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