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梁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成群与卜海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群,卜海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张成群,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国飞,居民。被告卜海谋,居民,原告张成群诉被告卜海谋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群的委托代理人沈国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海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成群诉称,2015年6月30日,被告因货物运输欠原告运费款41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7月20日给付20000元,现约定时间已到,被告未能给付,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运费41000元。被告卜海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无锡到上海的公路运输服务,至2015年6月30日合计欠原告运费41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运费4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欠原告运输费用,应当予以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海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张成群运输费用合计41000元。案件受理费82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526元,由被告张成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刘乐家人民审判员 殷向阳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