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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牛光臣与杨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光臣,杨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牛光臣。被告(反诉原告)杨勋。原告与反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诉至本院,杨勋于2015年11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现双方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人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人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乃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