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牛光臣与杨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光臣,杨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牛光臣。被告(反诉原告)杨勋。原告与反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诉至本院,杨勋于2015年11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现双方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人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人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乃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