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荣成市学福地瓜专业合作社与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学福地瓜专业合作社,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号原告:荣成市学福地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荣成市埠柳镇学福村。被告: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15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