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教师,住泰和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教师,现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红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