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与马旭川、李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尔丰彩印刷有限公司,马旭川,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丰彩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旭川。被执行人李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旭川、李凯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旭川已交纳案件款人民币90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四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