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某犯开设赌场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34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家经营的平价超市内放置两台“老虎机”,并通过两台“老虎机”获取非法所得23995元,其中徐某分得11997.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13时许,利辛县公安局春店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平价超市”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时,当场发现“平价超市”内放置有一大一小两台“老虎机”。该两台“老虎机”系被告人徐某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家经营的平价超市内放置,通过两台“老虎机”共获取非法所得23995元,其中徐某分得11997.5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199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说明、账本及复印件、开设赌场示意图及照片、前科证明、罚没收入回单、情况说明;证人赵某、陈某、王某的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同他人在其经营的超市内摆放赌博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两台“老虎机”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正纲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袁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濮忠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