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葛志阳与陶永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阳,陶永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47号原告:葛志阳。被告:陶永军。原告葛志阳为与被告陶永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志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葛志阳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微信公众号“”